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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條款
- 第一條 (合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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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與承租人的租借合約是以承租人申請利用本店的租借服務,並得到本店認可而成立。根據本店對申請內容的審查結果,有可能拒絕提供出租服務。本店擁有不說明拒絕理由的權利。
※居住在國外的承租人,即使在日本國內短暫居留也可能被拒絕提供出租服務。
- 第二條 (租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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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期間是以出租商品發送到承租人指定地點後,送貨單記載的期間為準。
因承租人的原因,在租借開始日過後領取商品。或發送到指定地點後,承租人未領取商品,日後都無法更改租借期。再發送期間(最初發送未領取後一週內)仍未領取商品,出租商品將被退還本店,表示租借合約終止。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約終止時,租借費用將全部由承租人負擔。
- 第三條 (租金及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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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借簽約日,應支付按本店租借價格表計算的租借費,運輸費及其他諸費用,外加消費稅後的金額。(以下簡稱“租借費等”)。
※根据不同的出租商品,本店酌收保证金(押金)。
- 第四條 (租借商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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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會將出租商品於指定領取日送到承租人指定的場所(限日本國內)。承租人在租借到期日將租借商品歸還本店。
- 第五條 (擔保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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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期間,因非承租人責任的商品性能缺陷導致商品無法正常使用時,本店將更換缺陷商品。如無可替代商品時,將退還該商品租借費。※退還金額不會高於商品租借費※
此外,除本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店不承擔對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出租商品需要修理或更換而要花費過多成本或時間時,本店可能解除租借合約。
有關以下項目及類似情況,本店不承擔一切責任。
- 承租人在使用,安裝,保管租借商品時發生的事故被害。或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
- T租借期間,因無法使用租借商品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 運送過程中,因事故導致無法達成租借目的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 第六條 (租借商品的使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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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使用租借商品時,因疏忽造成的損失,本店不承擔一切責任。
•對於承租人未達到使用目的的損失,本店不承擔一切責任。
•禁止將租借商品轉讓,抵押,轉借。也禁止對租借商品擅自改換,改造。
•承租人在收到租借商品時,請立即對商品的狀態,數量進行確認。如發現有破損或缺失等任何問題,應及時與本店聯繫。本店不受理在租借開始日以後,或結束後的投訴。
•承租人在歸還商品時,需保持商品的狀態與收到時一致。當本店發現商品有明顯異常污垢時,將酌情另收保養維修費。
•承租人在使用租借商品前,應先閱讀「使用說明書」和「租借商品利用指南」,確認使用方法後再開始使用。
- 第七條 (違反租借商品的使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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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租借商品遺失,損壞,或損害本店對租借商品的所有權,承租人需支付遺失商品的再購買費用和損壞商品的修理費等本店蒙受的一切損失。
如商品被盜,必須立即通知本店同時通報警察備案,並將備案編號告知本店。
- 第八條 (歸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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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租借到期日3天不與本店聯繫,或違反租借條約,本店可在不予特別通知和催告的情況下解除合約。
在上述情況下,承租人須立即歸還商品。從解除合約到承租人最終歸還商品為止,本店將收取延遲金和違約金(同延遲金相同金額)。
經本店判斷承租人無歸還商品可能性時,將收取延遲金,違約金,外加商品再購入金額。
- 第九條 (延長租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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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延長租借期,請在到期日的中午以前查詢。經本店同意,即可延長租期。
但此商品其後已有其他承租人預訂時,便無法延長。在接到無法延長通知後,須及時在合約到期日前歸還商品。因延誤歸還導致本店無法如期出租給其後承租人造成的營運損失,本店將請求賠償。
如延長租借期,將按租借價格表「逾期每日價格」欄的金額收取租借費等。但未經本店許可擅自延長租期,則按通常價格的1.3倍收取租借費等。
※6月-9月旺季期間,恕不接受延長租借期。
- 第十條(有關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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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人租借開始日前,如發生人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人為災害,火災,戰爭,內亂等(限於非本店責任)而無法提供出租商品時,在此不可抗力存在期間,本店不對延緩出租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出租期間的租借費等按日計算予以減免。
- 第十一條 (取消預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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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程序完成後,如在領取商品預定日前2天取消預約,將收取預約取消手續費。
請參閱以下有關信息。
15:00前與本店聯繫:聯繫日期就是取消日期。
15:00 後與本店聯繫:第二天為取消日期。
- 在領取商品預定日前3天(前3天的15:00為止)取消預約,退還100%租借費。
- 在領取商品預定日前2天 (從前3天15:00後到前2天15:00為止)取消預約,將收取預約取消手續費和銀行退款手續費。約合50%租借費。如商品已發送,還需收取運費。
- 當天(前日15:00後開始)取消,收取100%租借費。
根據本合約,本店可將本店權利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轉讓或作為擔保。
- 第十二條 (未歸還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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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遺漏歸還部分商品,將按租借價格表「逾期每日租金」欄的金額,收取30%的租借費,直至全部歸還為止。歸還時所產生之運費由承租人負擔。
如未歸還商品已被其他承租人預訂,導致本店無法如期出租造成的營運損失,本店將請求賠償。
此外,如商品遺失,本店將按再購買價格收取相關費用。
- 第十三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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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部分高價商品時,除租借費等,將酌收保證金(押金)。
承租人為個人時,一次能租借的商品總額按本店估價總額,上限為30萬日圓。
- 第十四條 (不履行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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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事先聯繫而延遲歸還商品。失去聯繫超過兩週不歸還商品。
申請表(包括互聯網上的申請)記載虛假地址,身分,聯絡方式等。或無法取得電話聯繫等情況。本店將通報警察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 第十五條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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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借合約產生訴訟糾紛時,本店將以本店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的專屬管轄法院。